一、项目名称:四川IPTV移动侧专线服务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SCZCR-QY-******。
三、合同主体:
******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世纪城路66号
******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1号
四、合同标的:乙方为甲方提供IPTV专线服务。
五、合同金额:******元/年。
六、合同签订时间:2025年3月7日。
七、合同公告时间:2025年3月14日。
八、合同期限:服务期限共计1年。
九、违约责任:
1.数据专线业务及互联网专线已具备开通条件,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数据专线业务及互联网专线未能开通或甲方拒不确认开通的,乙方按照数据专线及互联网专线具备开通条件时间开始收取数据专线及互联网专线月服务费;若甲方自行终止数据专线业务及互联网专线业务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本协议实施所进行的相关投资、线路建设支出等。
2.若甲方未按时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数据专线、互联网专线业务,自甲方欠费之日起至甲方付清欠费之日正每日按全部欠费金额的3%向甲方加收违约金,甲方任何一个月的和数据专线、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费用欠费超三个月,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取消为甲方开通的数据专线、互联网专线业务(作销户处理)收回已提供的基础权益和产品使用权,并有权继续追索甲方所欠的全部费用及其违约金。
3.供应商在采购人订购专线期间负责专线的维护工作。甲方在使用时如发现非不可抗力,故障可向乙方申告并按以下电路可用性要求进行赔偿。
(1)运营商地市分公司接到需求方故障申告后,响应受理时间不超过30分钟,如因运营商原因造成电路故障,运营商应在故障发生后5日内向需求方提交书面故障报告,并提出解决故障隐患的措施和计划,未按时提交书面故障报告则扣除该条电路当月20%月租费。
(2)如因运营商原因造成电路故障,应在2小时内排除故障,恢复线路服务。故障时长达到2小时,按故障天数扣除电路租金。
(3)在1个月份内,如因运营商原因造成同一单条电路中断次数累计达到3次,扣除该条电路当月50%月租费。
(4)在1个月份内,如因运营商原因造成同一单条电路中断次数累计达到4次及以上,扣除该条电路当月月租费。
以上情况经乙方核实后在下个月服务费中减免。
4.乙方为甲方提供数据专线、互联网专线终端设备及相关配件的所有权仍属乙方。甲方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因甲方人为损坏或者遗失导致数据专线、互联网专线服务不能正常提供时,由甲方承担相关损失费用,乙方应在甲方承担了相应损失费用后,为甲方恢复服务。本协议终止时,甲方应将乙方提供的数据专线、互联网专线终端设备及相关配件归还乙方,如有遗失或损坏,甲方应按照本协议所列设备金额予以赔偿。
5.甲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协议,需与乙方协商一致,如未与乙方协商一致即自行终止数据专线、互联网专线订购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6.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10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10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双方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对本协议项下所有索赔的赔偿总额不超过甲方向乙方实际支付费用的总和。